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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20:03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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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现就我区申报2022年引导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要求

2022年度引导资金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十二个产业集群”、种业和民生改善重大科技需求以科技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为重点,加快最紧急、最紧迫的核心技术的攻关,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的项目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1.支持方向:支持各重点产业领域向前延伸研发链条,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组织实施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能为解决行业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破解关键科学原理、机理机制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大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3)优先支持承担过自治区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且有较强基础研究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3.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研发平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技术人才优势,聚焦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瞄准国内空白、产业急需,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

2.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提高平台创新水平

(3)不支持基础性研究,项目要具有产学研融合工作基础。

3.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前补助)支持方式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围绕“十大产业”、“十二个产业集群”种业、节能减排、现代化城市治理、生态修复、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应急技术与装备、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产业领域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及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等。

(2)重点支持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市场建设等相关的项目。

2.申报要求:

(1)成果转化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已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转化应用。优先支持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转化。不支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对象达成合作意向,确保项目立项后能顺利实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

(2)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应为正常运行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

3.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后补助支持方式在绩效评估后予以支持。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大学科技园,围绕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区域创新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此类平台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条件资源、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产业技术人才培训与交流等公共服务的能力。培训活动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

2.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已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过服务。

3.支持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求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中央驻疆科研院所、中央驻疆企业及其他中央预算单位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3.申报单位不得以往年已获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保持3年盈利,并提供近3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申报企业对申报项目自筹研发投入和申请的引导资金比必须大于2:1,申报的项目须代表企业重点发展方向。

5.有自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股东出资协议、企业在银行存款证明等能证明出资的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构成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对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身体健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不得申报。

3.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的,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其它要求

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4),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本次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支持后于2022年12月完成整个项目绩效目标的80%以上。项目执行期以本批次项目下达日期为起始月。

4.实施期1年以上的项目,应分年度确定绩效指标。特别是立项第一年度应有明确可考的绩效指标,此项内容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应突出转化科技成果数量、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新增在孵企业、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等指标;成果转化项目的绩效目标,应突出促进转化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投融资金额、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人次))等指标。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需下载并填写《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以上正文材料和相应的附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承担资质、财务状况、科研诚信和社会领域信用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等)用A4纸打印,获得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后,一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及以上所有文件电子版(光盘,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也需电子扫描件),与2021年10月25日前寄送至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四、咨询电话及邮寄地址

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田竞 0991-3837681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郑晓青  0991-3836149

材料邮寄地址及收件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28号自治区科技项目服务中心  田竞


附件:1.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 经费预算书

      3.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总体目标表、年度目标表)

      4. 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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