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自治区科技厅修订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健全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科技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对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有组织科研体现不够、放管服要求落实不到位等同当前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根据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区近年来科技创新实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体系、组织管理、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8章,共56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是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
二是组织体系部分,责任主体新增项目(课题)负责人,允许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三是组织管理部分,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完善了绩效管理、保密管理相关内容。
四是立项管理部分,对立项流程做了进一步优化,明确了指南编制要求,强调了评审结果反馈要求,完善了合同制管理制度。
五是过程管理部分,明确了过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职责,新增了项目中期评估内容。
六是验收管理部分,将验收结论调整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作为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的前提条件”。明确项目应落实国家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发布以及跟踪评价,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七是监督管理部分,新增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内容。
八是附则部分,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对其它事宜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突出了有组织科研和尽职免责有关内容,明确要求指南编制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在立项阶段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对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或科技厅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立项支持。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倡导营造宽容失败的良好宽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