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您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kjt.xinjiang.gov.cn/)上查阅,也可到我厅办公室领取《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科技厅办公室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科技厅所属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范围:机构设置与职能,法规政策,通知通告等信息。
2.公开渠道:
(1)门户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http://kjt.xinjiang.gov.cn/
(2)政务新媒体:“新疆科技”微信公众号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到本机关相关部门通过申请查阅此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途径:
1.网上申请
电子邮箱:xjkjtbgs@163.com
2.信件申请或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53号,新疆科学技术厅办公楼三楼301秘书室
邮政编码:830011联系电话:(0991)3835353、3845264
传真号码:(0991)383544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00-13:00下午16:30-19:00,冬季:上午10:30-13:00下午16:00-18: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注意: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在新疆科技厅官方网站(http://kjt.xinjiang.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依申请公开填报单》,应当填写完整、详实,内容必须真实有效。无法在网上填报申请的可到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填写。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2、申请的办理
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免予公开的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路科学一街353号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3835353
传真号码:0991-3835442
五、申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91-3680723)。接受举报的部门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