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自2023年1月27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八次、九次全会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22〕9号)有关部署,加快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为区域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科技厅依据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2号)等,参考其他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组建创新联合体的相关文件,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指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包括总体要求、建设类别和重点任务、组建条件和程序、管理运行、绩效评估五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定位是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坚持“需求导向、改革牵引、引领发展、开放协同、择优组建”建设原则。
二是“建设类别和重点任务”。明确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类别和建设布局。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分为领域类和综合类。确定了创新中心建设的5大重点任务,即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引领行业发展,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行开放服务。
三是“组建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建设主体、组建模式、组建条件和组建程序。确定了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行业龙头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共同建设单位应是该行业领域内的上中下游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骨干力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
四是“管理运行”。明确了自治区科技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主任(总经理)负责、专家委员会咨询、年报和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等制度。
五是“绩效评估和政策扶持”。优先支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以及其他类型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请国家重点研发任务,推荐申请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估3年为一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