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科规〔2022〕4号)已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2021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2022年1月20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双减”工作专题会议关于“加快出台自治区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明确审批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有关要求”精神,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1〕39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新人社发〔2021〕53号)。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主要规定了九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二部分为机构设置,具体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人及管理人员、章程制度、组织机构六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该部分强调了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三部分为场地设施,具体对场地的性质、场地的面积、设施设备以及安全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确保培训机构能够在正常、稳定、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开展培训。
第四部分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人员的资质和配备的比例以及对人员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所有培训机构的人员、课程等管理信息必须进行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第五部分为培训内容,主要从课程内容要求和培训材料要求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结合新疆实际,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2:30。培训材料的管理可以参考《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实施细则(试行)》(新教规〔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为班额要求,对学龄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35人/班、45人/班、50人/班。
第七部分对审批登记进行了规范,规定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现有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
第八部分对收费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部分为附则,规定了《设置标准》五年的有效期,并规定《设置标准》发布实施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须一年内按照本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否则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设置标准》还增加了附录部分,专门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预审、设立申请、审批、法人登记、备案办结、变更和注销六个申办流程进行了细化,对各个环节需要提交的表格进行了规范统一,为《设置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操作性更强的行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