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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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并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1月31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2002年启动建设,经过近20年发展,截至目前,已建有自治区重点实验室106家,其中高校院所类重点实验室82家,企业类重点实验室24家,基本覆盖了自治区重点学科和重要产业领域,成为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

近十年来,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密集出台,更加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2003年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了提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与科研能力,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国科发基〔2020〕4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分6章,共37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建设、运行管理、考核与评估以及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明确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定位、建设管理、主要类别以及资金保障。

第二章明确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依托单位职责、重点实验室职责。

第三章明确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建设任务、依托单位与申报条件以及建设组织过程。

第四章明确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要求、人才团队、科研活动与条件、开放交流、批准和备案事项等。

第五章明确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等级及奖惩。

第六章规定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命名方式。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最新政策文件精神,与2003年制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提出了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我区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办法和举措,具有显著的特点。主要如下:

1.明确运行管理机制

为适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在“总则”(第一章)中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增加了“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的条款,和“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的扶持措施。

2.细化各方责权利

《管理办法》新增加了“职责”(第二章)的部分,进一步明确科技厅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依托单位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按照建设任务要求开展建设,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各单位或部门责任清晰,共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协同推进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研究水平。

3.增加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内容,并明晰各类认定条件

为更好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现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管理办法》在“建设”(第三章)部分,增加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序列,明确了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建设条件与标准、研发投入等内容,强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职责使命是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同时,对申报重点实验室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较2003年的《管理办法(试行)》在科研能力、人才队伍、实验室主任、软硬件条件、制度建设、配套支持等方面都给出了更明确的条件,比如:固定科研团队成员在20人以上,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关键核心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以确保重点实验室有能力、有条件开展引领性、前瞻性研究。

4.规范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

为了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定位、重点实验室主任条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成、重点实验室成员组成、开放交流、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即为“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名称)”等。同时,对重点实验室不应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明确如有发生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5.调整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强化评估考核作用

《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作用,引导实验室更加聚焦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并与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相匹配,在“评估和考核”(第五章)中,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从两年延长到五年,并据此就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进行相应调整。

《管理办法》还强化了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明确了对考评结果分别处理的条款,考核方式以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同等条件下申报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评估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较差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争先创优作用。

四、实施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于20211231日正式公布,2022131日起实施。200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新科社字〔200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