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科政字2022〕134

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自治区科技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我厅结合科技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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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定期组织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参加健康体检和专业技能培训。

处理方式: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未造成后果的;2.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但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造成疾病蔓延或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后果的3.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将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4.销售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场所。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活动;2.转借、转让、出租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3.生产、供应不合格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代购供应、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动物和相关产品,或提供虚假质量合格证;4.从事特殊动物实验未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5.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6.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未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影响公共卫生安全;7.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8.不接受监督检查,在许可证年检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关闭。

二、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2)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理方式: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