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兴疆战略,聚焦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和重大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发布部分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领域、工业和高新技术领域2024年度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
1.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内容须在指南明确的范围内,以牵头单位整体申报方式提出项目的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方案,项目应下设课题。申报单位自拟项目及课题名称,下设课题不得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得超过7家。要求课题之间紧密关联、研究内容不交叉、技术不重复。项目实施期为3—5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内容须在指南明确的范围内,选择相关内容提出项目的技术研发及应用方案,方案需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可下设课题。申报单位自拟项目及其课题名称,下设课题不超过3个,参与单位总数不得超过5家。课题之间必须紧密关联、研究内容不交叉、技术不重复。项目实施期为2—3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3.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整合创新团队的能力,确保各参与单位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4.自治区“两重”科技项目,大力支持青年科技人才,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不含课题单位)应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单位及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央企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也可申报,需自筹项目所需全部科研经费。
2.区外(含兵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作为课题单位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其中成果转化类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且实施地必须在新疆。区外(含兵团)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的课题数量一般不能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三分之一,占项目总经费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项目(课题)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课题)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课题)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且能保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须作为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4.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调整。设置课题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各课题研发内容和经费方案,并至少作为一项课题的负责单位。
5.鼓励企业牵头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企业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均需安排配套经费,配套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6.鼓励自治区、兵团单位联合开展重大技术攻关研究,加强兵地科技创新融合发展。
7.申报项目受理后,不得更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行政单位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
9.鼓励申报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书中提出技术标准研究的具体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10.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依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也应开展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关可实施动物实验的单位资质证明。
三、申报限制
项目(课题)负责人本次申报不得超过1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课题)负责人有在研项目(包括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或已立项公示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2.作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课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违反上述申报限制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与推荐方式
1.申报指南中所有项目(课题)的申报均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区外(兵团)单位作为课题承担单位进行单位注册时,需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注册。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将项目(课题)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课题)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课题)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课题)归口管理处室。
五、申报时间
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10:00~2024年9月16日20: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20:00。
六、其他要求
1.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3)。推荐单位须出具《推荐函》,由被推荐单位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系统。
2.项目(课题)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自筹资金部分。
3.凡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4.项目(课题)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4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5.项目(课题)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涉及人和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将科技伦理审查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6.经过相关程序认定有涉密内容的项目(课题)不通过网上申报,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7.项目(课题)申报单位要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任务,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持续支持。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资源统筹处:陈龙忠 0991-3836149
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常晓辉 0991-3837354
工业和高新技术处:樊庆 0991-3832818
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常皓然 0991-3652231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韩宇 0991-3837681、3675284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年自治区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领域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
3.2024年自治区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领域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申报指南
4.2024年自治区工业和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申报指南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