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科2023〕1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密市科技局,各有关园区科技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示范区,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规〔2022〕17号),研究制定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创新联盟集群管理暂行办法》等5项管理规章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两区”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创新联盟集群管理暂行办法

2.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3.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4.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科技服务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5.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2月10日



附件1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产业创新联盟集群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两区”),推动“两区”产业链上中下游联动发展,让自主创新更广泛地融入创新链产业链,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5年)》《深化“四方合作” 强化科技创新 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创新联盟集群(以下简称“联盟集群”)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指导,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同组建,围绕新疆重点产业、重点规划,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目标,而结成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盟集群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条“两区”开展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建设旨在通过产业关键环节技术研发、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对接合作、产业信息交流,产、学、研、用合作等,实现抱团发展,从而推动“两区”产业链上中下游创新资源集聚整合,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联盟集群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梳理产业链关键技术短板和技术需求,围绕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二)开展成果转化及应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引进能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加速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提升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带动联盟知识产权工作,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市场准入能力和新市场打造。

(三)参与产业政策研究。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开展交流合作。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推介,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论坛、路演技术推介、产品展销、投资咨询等服务,加强成员之间技术协作,促进新产品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推进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促进产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联盟集群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盟集群须由推动新疆产业创新发展及从事产业服务的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联盟集群采取理事会管理制度,理事长单位为注册在“两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联盟集群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常设固定的日常工作人员。
    (三)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共同发展的联盟集群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任务、运行机制、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联盟集群申报流程:

(一)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联盟,由牵头单位根据行业领域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产业创新联盟集群章程、会员名单,联盟集群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向所在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联盟集群名称统一为“‘两区’XX(领域或行业)产业创新联盟集群”;

(三)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所属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拟定为“两区”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两区”产业创新联盟集群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

第八条对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实行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按《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考核内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条考核方式:考核对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印证材料,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一条对产业创新联盟集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产业创新联盟集群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考核仍较差的,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对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210发布实施有效期2025年29日终止执行。



附件2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量提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或指导,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支持目的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推进“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量提质,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提升自我创新能力,推动“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数量、质量上实现全面提升,并发展壮大为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两区”并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当年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

(三)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申报程序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

(三)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 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证书等);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

“两区”内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所属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支持“两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210发布实施有效期2025年29日终止执行。



附件3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借助发达地区科技创新优势资源,构建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两区”),根据《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5年)》《深化“四方合作” 强化科技创新 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指导,围绕“两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接其他省市优势科技资源,在项目孵化、技术合作、成果转移、科技交流、政企对接等方面协助“两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条开展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建设,是完善新疆与其他省市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区域和跨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以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为纽带,引导其他省市创新要素在“两区”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资源共享、人才交流、平台联建、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新局面。

第四条重点任务

(一)科技项目引育。采用“异地培育新疆转化”的模式,培育环节和产业化环节进行空间上分离,在创新创业要素集聚、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培育“两区”内的企业实现转化、引导企业来新疆落地,推动内部创业、衍生创业两区打造一批创新平台、创新型企业

成果转移转化。围绕“两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技术需求,积极对接内地省市成熟适用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生产效能、产品效益。围绕“两区”内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自有的技术成果,积极对接内地省市优势资源,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研发升级,提高“两区”科技创新主动性。

(三)科技研发合作。充分发挥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两区”内的企业在内地设立研发中心,借助内地优质科创资源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引导内地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在“两区”设立分中心,提高“两区”科技研发能力。组织内地高端人才赴“两区”开展技术合作、创新创业、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科技创新交流。协助“两区”相关单位与内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各类跨区域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举办高峰论坛、科技沙龙、科创培训、项目对接等活动,深化区域间的资源对接与流动。

  申报与认定

申报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应同时满足内部外部两方面基本条件

内部条件:

(一)“两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技社团组织,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疆内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对其他省市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拥有绝对控制权。

外部条件:

(一)在其他省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

(二)与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三)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固定可支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有科技项目孵化和科技资源对接合作的成功案例。

第六条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按自愿申报、登记备案、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申报书

(二)年度工作计划

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证书等)

)材料真实性承诺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拟定为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考核内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条考核方式考核对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印证材料,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一条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考核仍较差的,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对跨区域科技创新基地(离岸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

  附  

第十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23210发布实施有效期2025年29日终止执行。


附件4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科技服务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高质量发展,引导科技人才服务“两区”内的企业,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助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函智〔2020〕5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两区”企业科技服务专员(以下简称“科技专员”)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指导,“两区”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活动的科技人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条实施科技专员行动,是深化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内外科技人员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架起疆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两区”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任务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在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指导、帮助企业分析研究技术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凝练企业技术需求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和研究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依托派出单位,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二)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对接疆内外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努力促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三)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充分利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条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充分分析企业的技术需求,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联合攻关。

(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在我区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决策和话语权,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帮助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检测服务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等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不断提升入驻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

(五)优化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培养人才。通过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联合研发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一批对重点产业产生影响的技术人才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科技专员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疆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遴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六条派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两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科技专员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良好。

第七条服务时间:协议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累计在派驻单位服务不少于100天或总次数不少于12次。

第八条选派程序:按照“制定计划—分配指标—选派到位—开展服务—考核验收”的程序选派科技专员到受援企业开展科技服务。

第九条科技专员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和服务企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两区”科技服务专员选派对象推荐表》;

(二)派出单位推荐函;

(三)身份证扫描件、满足申报条件的资质证明;

(四)四方协议、派出单位其他相关资质、研究平台、研究成果(含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由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分配指标按照企业需求征集科技专员,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入库“两区”企业科技服务专员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科技专员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入库的“两区”科技服务专员依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资金支持按照每人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技专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条件保障支出,包括工作生活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将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到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派出单位。自治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专项经费监管,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对科技专员实行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对科技专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为派驻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参与制定企业研发战略承担科研项目,建设创新平台,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总体表现和企业满意度分别由科技管理部门和派驻单位评价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年度专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两区企业科技服务专员方协议书》内容为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科技专员如实填写《两区企业科技服务专员考核表》,由派出单位、派驻单位、所在园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分别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对科技专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考核仍较差的,撤销资格。

第十九条科技专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专员应主动接受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210发布实施有效期2025年29日终止执行。


附件5

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两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率先在“两区”内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根据《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5年)》《深化“四方合作” 强化科技创新 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实验室是指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指导,“两区”内的企业自行设立建设,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三条企业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行业科技进步的主要力量,是开展应用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四条重点任务

(一)开展研究。围绕企业自身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

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应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二)人才培育。开展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培养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开展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引进疆内外人才参与到企业科技创新中,建立企业创新人才数据库。

(三)开放共享。开放共享企业实验室,提供技术研究、检验检测、产品升级、仪器开放、人才交流等服务。联合行业单位共同参与科技研发项目,提高行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申报与认定

申报条件:

(一)在“两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

(二)实验室已建成并正常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技研发队伍。

(四)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五)近三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申请单位填写《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验室备案申报书》,经园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所属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支持“两区”企业实验室建议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企业实验室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参与申报。

  

第九条两区企业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绩效评估内容: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评估对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印证材料,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二条两区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较差”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考核仍较差的,撤销资格。

第十三条两区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附  

第十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23210发布实施有效期2025年29日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