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自治区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自治区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州(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申请(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咨询电话:0991-2956545)。
四、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相关事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自行发布通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