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试行到期,在文件实施期限内起到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匡正科技界风气、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良好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科研诚信责任体系、科研诚信管理与制度、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附则”七章,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诚信管理总体要求。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其中,责任主体是指自治区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二是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
(二)明确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分工。一是明确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二是明确各科研诚信管理主体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职责任务。
(三)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其中明确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遴选等各类科技活动批准前,应当开展科研诚信状况审核,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
(四)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一是明确科研信用类型及定义,科研信用分为科研守信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其中失信行为记录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类别。二是明确了如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等四种情形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三是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信息进行客观记录,制订科研信用评价指标和实施细则为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技活动提供支撑依据。
(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方式。一是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管理主体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机构、人员及管理流程。二是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政策文件依据。三是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内提出复查申请。
(六)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一是明确数据汇交的内容及流程。二是明确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决定发生变化时对失信数据采取的相应措施。
(七)明确其他事项。一是充分发挥公众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二是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从事科技活动的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