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0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从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加快科研诚信建设。2021年9月,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规定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的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惩罚措施、守信激励机制及科研信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强调要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科研信用评价制度、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以及实行失信行为记录动态更新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规范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本《细则》。初步形成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提出科研诚信信息量化管理思路和模式,将信用监管作为科技精准管理的重要手段,着力提高科技厅精准化监管水平。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27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价责任主体、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为“信用记录”,主要规定信用记录构成、信用分值设置和信用记录定义以及相关责任主体职责、自治区科技厅职责,并对信用记录程序、信用评级动态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为“信用评价”,主要规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分别用A+(≧90分)、A(80~89分)、B(70~79分)、C(60~69分)、D(<60分)表示。并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为“信用应用”,主要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管理与应用的方式,针对5个等级,分别在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方面给予不同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第五章为“信用修复”,主要规定可以申请提前修复信用的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流程等。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三、主要特点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新疆科研信用评价以事实为依据,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相结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科技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
(三)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多维度的新疆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符合评价对象特点,又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研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三)动态管理,强化运用。对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科研信用优秀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守信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照科研信用评价结果分级予以惩戒。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调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