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监字〔202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各师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进我区科技评价体系,推动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兵团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兵团科技局反馈,以便对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
联系电话:自治区科技厅 0991-3652231
兵团科技局 0991-2896259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的有关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和“SCI至上”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强化并实施对各类科技活动的分类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机制,注重各类科技活动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解决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等方面的突破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的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其学术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等,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不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新方案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方面的重大标志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成果应用价值、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重要带动作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优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
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突出对项目(课题)的前瞻性、战略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结题验收主要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的以标志性成果为代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进行评价,对确需对论文进行评价的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代表作制度。
(四)对自治区、兵团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课题),重点评价其基础性、前瞻性、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以及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提升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五)对自治区、兵团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计划项目(课题),重点评价其在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前瞻性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类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和应用价值。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六)对自治区、兵团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项目(课题),重点评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成效,以及对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项目定向或委托组织、项目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管理、绩效评价、项目检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其它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三、加强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管理
对自治区、兵团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评估管理,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支撑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作用及效果。
(八)对自治区、兵团重大科研设施、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技前沿竞争力、支撑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大战略目标的能力、满足经济社会与民生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九)对自治区、兵团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其满足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和对临床应用转化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自治区、兵团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服务平台,重点评估其在集成科技创新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推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对自治区、兵团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其在资源共享、基础支撑能力、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改进科技成果奖励评审
(十二)对于自治区、兵团级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三)对于自治区、兵团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的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四)对于自治区、兵团级科学技术特等奖、突出贡献奖,注重评价候选人核心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影响力、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十五)对于基层项目、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成果评审奖励,注重评价成果的先进适用性、对地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把论文作为评审依据。
五、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价
自治区、兵团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绩效。包括成果学术价值、
科研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等。
(十六)对于自治区、兵团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和自治区、兵团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十七)对于自治区、兵团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其在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示范、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八)对于自治区、兵团社会公益性类科研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九)对于自治区、兵团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进行分类评价,重点评估其管理运行水平、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等。
六、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
突出科技创新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绩效和贡献,推动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对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中科技人才的评价,注重科学精神、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能力和社会效益等。
(二十)对于自治区、兵团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不超过5篇。
(二十一)对于自治区、兵团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十二)对于自治区、兵团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及其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不超过10篇。
(二十三)其他自治区、兵团科技人才和科技人才计划,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落实上述分类评价要求。
七、培育提升科技期刊质量
鼓励和支持以培育国内高质量科技期刊为目标,提升自治区、兵团科技期刊质量,增强影响力和传播力,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新疆建设。
(二十四)推进自治区、兵团重点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助推一批期刊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积极参与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力争培育一批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科技期刊。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二十五)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防止本单位的论文向预警名单和“黑名单”的期刊投稿。
八、规范论文列支管理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原则及少而精原则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确定。
(二十六)对于自治区、兵团科研项目资金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均不得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七)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八)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九)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使用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发表的论文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九、强化措施落实
强化“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加大监督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三十)各相关单位对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要积极开展自查,自治区、兵团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及抽查工作,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
(三十一)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通过自治区、兵团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学术成果,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的人员不得“挂名”。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绩效报告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