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科规〔2025〕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及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由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专项、自治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专项、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自治区区域创新引导专项等五大类构成。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课题间应紧密联系、研究内容不交叉重复。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业主制”等组织模式。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综合评价后补助、以赛代评后补助等。
第四条 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组织职责分工清单》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计划指南应避免交叉重复。参与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和参与相应项目(课题)。
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限最长可为5年。
第十条 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须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产业化类项目一般应有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涉及学科交叉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包含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一条 科技厅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计划立项数、科技工作重点等因素,经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委员会”)审议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名单。
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可根据初评专家意见退回修改,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申报单位不得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得擅自调低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答辩评审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技术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预算、不组织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通过答辩评审后应进行现场考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科技厅结合现场考察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工作部署、技术未来发展方向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通过公示处理;对异议成立或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负责编制计划年度项目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组织承担单位填报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表、对申报书进行修改。
申报单位如在申报书修改过程中,存在擅自调低主要考核指标、变更实施地等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的提交,科技厅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申报单位就计划表内容和科技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提交科技厅党组会(以下简称“党组会”)审定。 党组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应合理安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流程,加快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与科技厅三方共同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含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以项目申报书、立项文件为依据,是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合同书填报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等,如有变更科技厅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填报,经推荐单位与科技厅审核完毕后,由当事方签字盖章。
合同书签订程序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科技厅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拨付资金。项目(课题)的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对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发函督促、约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暂停项目后续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对于绩效监控、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审计检查、第三方绩效评价中,存在结果较差、资金执行率低或其它严重问题的项目,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后续拨款、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撤销或终止项目等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批复。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批。变更期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调整事项为由,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3个月(含)不得申请项目实施期延期;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实施期过半之后才可提出申请。
距项目(课题)实施期届满不足6个月(含)不得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境)、伤病等原因申请变更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项目。
对申请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科技厅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调整事项要依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要调整的,根据调整事项内容报科技厅审批或备案。
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6个月(含)不得申请增加参与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作出撤销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将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承担单位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作出终止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下设课题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不能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课题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课题承担单位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验收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应合并进行。下设课题的项目,应在对课题完成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必要时应组织实地勘验。项目(课题)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在科技部备案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其他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暂停1年该项目所属计划申报资格,高校、科研院所等以二级单位实施。
对下设课题的项目,因课题不通过验收导致项目整体不通过验收的,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按本条款处理,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酌情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科技厅提出。
第三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尽职免责机制的项目按结题处理,实施主体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影响再次申请项目。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应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做好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发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按规定应退回的项目(课题)财政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缴入科技厅账户,由科技厅每季度末汇总后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承担单位或者负责人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涉密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计划按其办法执行。科技厅通过滚动支持、综合评价、以赛代评等方式立项的项目,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或从其相关规定。
3.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