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科研学风作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对等、放管结合、绩效导向、全面覆盖的原则,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采取日常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四条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项目监督主体。
第五条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措施;
(二)按照全流程监督的工作要求,重点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决策、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三)对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反馈立项信息,并对其在项目审查推荐、经费预算审核以及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提供配套条件、执行各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任务目标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流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监督;
(七)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监督;
(八)对项目咨询专家的履职尽责、科研诚信以及落实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在项目监督中发现的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十)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开展核查处理;
(十一)加强项目监督结果运用,规范优化项目科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所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受科技厅委托,组织或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三)配合科技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项目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发现的科技违规行为及时报备并纠正;
(三)主动配合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科技厅的制度规范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培训。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监督主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
日常监督是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落实使用等情况进行常规性、持续性监督。
随机抽查是指科技厅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各类项目进行监督活动,重点监督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专项审计是指科技厅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可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开展。
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益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投诉举报核查是对项目日常管理过程中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受理、核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根据职责并结合科技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动态,避免监督漏项和重复监督,对发现的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要及时向科技厅报备。
第十一条科技厅对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管理,每年度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分配监督任务,并形成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监督检查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不超过一次,项目执行期三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同一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要集中进行,并严格控制报送材料的数量、种类、频次。
对风险较高、存在问题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及时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组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十五条各监督主体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科技厅强化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六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痕迹管理,加强监督信息共享。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存在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督主体下达的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强化监督问责,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存在部门和人员职责不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倒查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科技厅牵头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推动各监督主体之间实行监督数据汇交共享,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实现对科技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督结果与奖优罚劣的联动机制,将监督结果作为今后项目推荐数量、任务承担、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频次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它需要监督的科技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