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的实验动物许可证适用范围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经实验动物设施质量检测、专家审阅材料和现场检查等程序,拟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天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实验动物许可证适用范围变更(详见附件)。现对变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2月23日至2月2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拟通过单位存在异议的,均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0991-3813713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0991-3652231、3839835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
邮政编码:830011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