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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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年6月24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24日起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培育和发展全区技术转移机构,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加强对全区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2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机构定义,认定、管理原则,职责分工。指出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考核工作,各地、州(市)及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负责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指出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业务范围包括对技术信息的搜集、技术转让、提供中试等8个方面。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章申报条件,从登记注册、服务模式、工作业绩、经营场所、人员条件、规章制度、诚信审查7个方面,规定了申报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明确由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州(市)及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初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命名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

第五章考核管理,规定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认定满3年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年整改。对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规定了5种情况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扶持促进,明确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支持。自治区科技厅按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转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补助。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