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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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1月14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2月12后施行,有效期2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19年,自治区科技厅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了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要求对《管理办法》有些条款和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修正,同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要求,科技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科技厅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编制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既是对《管理办法》各项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同时也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新内容的一项具体举措。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计划类别、组织体系、立项管理、科技项目储备库、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八章,共8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科技计划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强化了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科技厅、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咨询专家的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项目的管理流程,对项目的立项、项目储备库的运行、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提出了细化的管理措施,并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管理方式进行具体规范。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了对科技厅各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的考核、督导和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