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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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科函字〔2023〕15号              

苏里坦·达尼尔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疆优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我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

二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薪资待遇问题,先后出台多项激励政策。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印发了《自治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946号)、《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新政科字202211号)。出台的各项政策明确了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条件,可根据高层次人才承担的任务和取得的业绩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后,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奖励不受工资总量限制;提高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用于科技人员的比例,用于人员绩效支持额度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大幅提升天山英才、天池英寸、新疆名师、新疆名医、新疆工匠等重点人才计划资金支持力度,其中30%可用于个人生活补助。同时,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科研单位可根据科技人才特点和业绩自主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下一步将加大指导各高校、科研院所落实对科技人才的相关倾斜政策,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三是创新科研人员岗位管理办法。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活动开展需要,在编制和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型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

四是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标准明确、程序完整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理人为引进智力与人才服务处刘宝)

  

联系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人:戎飞     

电话:0991-3838227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