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设立,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类型的项目。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课题,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
项目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由科技厅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报告、评价、验收、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项目责任主体包括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第五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筹科技资源,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推荐单位职责,做好项目的推荐审核、监督实施、协调联系等工作,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疆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按照签订的合同书内容实施项目,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下设课题的,区外(含兵团)单位可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区外(含兵团)单位承担的课题数量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三分之一,且申请财政资金原则不得超过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承担项目(课题)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经科技厅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绩效评价、监督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专业机构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组织管理包括立项管理、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监督管理等。组织管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开展。
科技厅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和项目组织管理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改进项目实施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二条 科技厅利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十三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应通过服务平台公开公示。
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遵循回避原则,在项目(课题)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工作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在验收前应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应设置绩效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科技厅加强指导、监督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保密管理,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整合工作环节,减轻基层负担。服务平台按权限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已有的材料或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照立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综合评价、以赛代评三类。
事前立项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两类;综合评价、以赛代评类项目,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事前立项项目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论证、科技厅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书等程序进行。拟立项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照计划文件拨付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科技厅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拨付资金,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以赛代评项目的立项管理,按照发布综合评价通知或大赛通知、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科技厅审议、编制计划、下达文件、拨付资金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或科技厅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启动。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需经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申报人应符合申报限项要求,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投入研发工作。
产业化类项目,应有企业参与,鼓励企业牵头承担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二十七条 立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项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
项目技术评审与资金预算评审应合并进行,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如有必要,可单独组织预算评审。
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向推荐单位抄送项目立项文件,向未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第三十条 事前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过程管理是指自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管理、年度报告、中期评估、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及时向科技厅报告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科技厅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经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科技厅汇总形成各专项实施年度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周期在3年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资金支持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一般事项调整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撤销、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厅批准后执行;科技厅也可依规做出撤销、终止决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九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
被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厅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须提交验收材料,6个月内须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一次性进行。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以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等为基本依据,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逐项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实地勘验。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并对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退回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科技厅账户,由科技厅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 对于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提出异议,科技厅视情况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项目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已勤勉尽责,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经评议认可,免于相关责任追究和负面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四十六条 落实国家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作为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的前提条件。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规定标注,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七条 加强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与发布。对项目实施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厅。需对外宣传发布的,应报经科技厅同意。
第四十八条 加强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跟踪评价,项目验收2-5年后对项目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后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应当结合科技创新任务,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监督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权责对等原则,对科技厅各部门、专业机构、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和专家进行督导和问责。
第五十一条 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是项目监督主体。监督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集中时间开展。对风险较高、存在问题的项目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五十二条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家、专业机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相应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具体按照自治区相关信用管理办法执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