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650000204JL00100
责任主体 |
自治区科技厅 |
类 别 |
行政奖励 |
承办机构 |
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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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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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评审方案,对申报材料按方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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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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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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