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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

发布时间:2020-02-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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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评审】

事项编码:650000204JL00100

责任主体

自治区科技厅

类      别

行政奖励

承办机构

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实施依据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评审方案,对申报材料按方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组织推荐阶段:经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按专业领域分组,组织专家对请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将评审推荐意见提交自治区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奖和授奖等级。将拟授奖项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4.表彰阶段:向授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奖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奖项目予以受理的。
3.参与自治区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给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项目不予推荐,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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