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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发布时间:2020-04-09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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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责任主体

自治区科技厅

类      别

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

外国专家服务处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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