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322/2020-00365
  • 发文字号:〔2012〕号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12-12-20
  • 主题分类:其他

 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发布时间:2012-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办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条件: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一般应不低于二十万元。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金,但不应超过注册资金总金额的30%;验资报告须由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组织形式为“院”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50%以上;组织形式为“所”、“中心”、“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办公活动场所和科研设施。

  (二)名称预审阶段

  1. 受理材料

  由所有发起人或出资人本人签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民政厅印制,一式三份)。

  2.审查流程图

  (三)资格审核阶段

  1.受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申报表》(在新疆技术交易网www.xjtm.com.cn下载);

  (3)举办者(投资人)签字的章程草案;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从事科技工作证明材料;

  (5)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以及由专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7)工作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业务相关的实验场地、仪器设施清单及证明材料。

  (8)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从事特殊行业工作,需有该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

  (10)认定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提交1份。

   2.审查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名称预审阶段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资格审核阶段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承办处室:

  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电话:0991-3680700  3839274 

    联系人:查亚  吐尔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