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3、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申请条件: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3、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4、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5、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社会力量设奖申请人提交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业务人员受理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请处室领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申请人。
3、审核同意后,在相关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4、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或异议未处理完毕的,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5、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并办理证书等后续事宜。
四、承办部门:
自治区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乌市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
联系人:范东军 宋英明
联系电话:0991-3823762(传真) 3823583
五、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