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一)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半年以上;
2. 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科技和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
3. 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边远地区应在10%以上;
4. 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30%以上,边远地区应占10%以上;
5. 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入不低于企业年总支出的3%;
6. 具备开展科技活动的能力与条件;
7.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或者合作协议;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需先在民营科技企业信息系统(http://124.117.255.90/mykj/)进行注册、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然后提交以下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从业人员情况说明,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有关人事关系、非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企业章程;
5.从事科技活动的证明材料(如:专利或专有技术、各类技术合同、第三方相关证明等);
6. 企业上年度(季度)财务报表及收入构成明细表;
7. 验资报告;
8. 租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证明;
(三)审查、审核、审定
承办人员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对申请认定企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设备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处室领导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科技厅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发放《科技企业证书》。
(四)申请民营科技企业铜牌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铜牌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满一年以上;
2、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35%以上,边远地区应占15%以上;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入不低于企业年总支出的5%;
3、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或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铜牌,需提交《科技企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时间为通过年度复核后一个月内。民营科技企业铜牌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五)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承办处室:
自治区技术市场与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
电话:0991-3823762 3839274
联系人:努尔别克 吐尔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