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计字〔2003〕31号)
申报条件:
(1)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及具有从事课题研究相关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或相关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2)积极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联合申请。
(3)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55岁以下(含55岁),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等信用管理的不良记录。
(4)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项目申请(含负责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
(2)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对评审通过项目进行审定。
(4)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审定通过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5)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果,编制自治区科技支撑年度计划,与自治区财政厅会签下达。
(6)自治区科技厅通知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年度拨款。
承办处室:计划处、农村处、高新处、社基处、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