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322/2020-00580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科规〔2020〕2号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切实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自治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园区的认定、考核、验收、评估、监督,研究制定支持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申报认定园区的组织和审核推荐,指导园区制定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相关政策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第七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认定申报和统筹管理工作,同时组织专门管理机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其中核心区要四至明确;

(五)园区要有鲜明的地方经济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起到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升级的作用;

(六)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有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有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支撑;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或围绕支柱产业成立的新型科技研发机构,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七)园区要积极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要有一支科技服务人才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

(八)园区要有一批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职业农民培训场所,有培训计划,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九)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十)园区申报认定标准:每个园区入驻2家以上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具有技术研发平台2个以上(包括地州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等)。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所在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自治区科技厅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正式公布。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将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上报园区所在地政府,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当地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园区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大力发展科技型农业企业,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要依靠科技援疆省市的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纳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中,充分利用试验区“四方合作”机制和创新政策,带动园区高质量发展。鼓励园区作为科普、实训、创新创业的教育基地,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园区应通过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年终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计划等。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园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查并递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申请书见附件4),经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园区规划任务和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由园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延期验收申请不超过一年。

验收认定标准:园区三年建设期满后,须完成园区规划任务和指标。每个园区入驻的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增加,其中至少有2家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同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特色产业,并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技术研发平台得到快速发展(包括地州市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或良种繁育中心等),研发投入明显增加。园区年总产值比创建初期有大幅增长,其中绿色产品、有机产品产值占10%以上;促进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并且不提交年终工作总结材料的,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支持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正式批准建设的园区实行项目倾斜,凡正式批准建设的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可直接通过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对三年建设期满并通过验收的园区,发文正式命名。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实施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1.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2.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申请书及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