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文件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经反复研究论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实际,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对照稿)》(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23日前通过2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邮编83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39304637@qq.com。
联系人:宋生建 0991-3675284 13699989125
王君玲 0991-368072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对照稿)(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科技厅
2020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