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地方现有各种类型农业园(区)的基础上,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 各地州市科技局进行评审、筛选,经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统一对所申报的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园区,由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按"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试点建设; 4. 试点建设后,将按照《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对比较成熟的试点园区进行评价、验收和考核,对于合格的试点园区,我们将正式挂授"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牌,树立样板示范。对于不合格的试点园区,将撤销其试点园区资格。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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