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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签发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 |
办理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节假日除外) 夏季时间:10:00—14:00; 16:00—20:00 |
办理依据 |
1.国家科委2号令(1988年10月31日)《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办理电话 |
0991-3822242 |
办理材料 |
详见《模版下载》 |
(一)申请材料: 1、申请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文件; |
(二)审批流程: 1、申请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流程; 2、申请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相关流程。 |
(三)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 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变更申请、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补证、依申请注销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 2)评审:专家组现场评审与机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审查:动管办经办人员4个工作日对专家组的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内容真实和准确性审查。 4)审核: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6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5)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 8、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上(http://www.xjkj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