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科技厅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疆科技厅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窗口作用,推进我厅政务公开以及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有效、规范的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务信息网站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专指要在新疆科技厅网站(www.xjkjt.gov.cn)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厅网站信息建设的处室和有关单位,是指导和规范各单位利用互联网开展信息宣传和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单位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网站建设和维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要求,负责统一策划、组织、规范科技厅网站信息发布更新工作;

2. 组织、审核上网信息,对网站各栏目信息发布进行监督管理;

3. 对各单位信息员进行培训;

4. 组织制定、完善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负责信息工作考核与评比。

第五条  厅办公室委托新疆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完成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厅网站各栏目信息采集与更新由业务对应的处室分工负责,具体分工情况见附表。

第七条  各处室可以采集与编辑本厅产生的相关业务信息,也可以转载科技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省市科技厅(厅、局)等网站相关信息,对转载的信息,应注明来源、出处。地县科技局、科研院所等上报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采集发布。

第八条  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息上网工作,同时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采集和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是否涉密;发布时间是否适宜;发布格式和内容表述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审核程序为:录入→处核→办公室审核→发布。有关重大、敏感信息,由办公室报经厅领导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质量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的适用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

第十二条  信息的适用性。各单位应着重采编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具有特色的信息。

1.下列信息必须及时发布:

(1)自治区已发布的涉及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

(2)自治区科技发展重大成果; 

(3)自治区科技统计有关结果;

(4)自治区科技工作评优、表彰结果;

(5)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程序,申报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相关通知通告;

(6)在我区召开和举办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会议或活动情况;

(7)其他科技管理工作动态。

2. 根据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关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领导人即将出席的活动方案,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暂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内部工作的进度、进展等,一般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的准确性。

1.信息内容与科技工作和本处室业务职责紧密相关;

2. 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语句通顺、无错别字。

第十四条  信息的时效性。重要信息应及时上网,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应在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为保证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凡涉及自治区科技工作重大会议、活动等自行采编信息,其发布应与新闻宣传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各处室采集与编辑的信息应首先在厅网站发布,再发布至各自办网站。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栏目的规范性。每条动态信息(通知通告、实用技术除外)在发到信息内容所属栏目及各处室机构名称下,还必须同时发送到“科技动态”、“最近更新”栏目中,若有领导参加还要发送到领导“重要活动”栏目中。

 

第六章  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六条  信息评分。

1. 自行采编信息中,综合信息每条得3分,简明信息每条得1分;既有文字,又有图片的信息,每条得2分。从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信息,每条得0.5分。

第十七条  差错追究。

信息时效性方面出现差错,在规定时间应当发布但未发布信息的,每条扣2分。其中,处室未及时编辑报审的,扣处室信息得分;办公室未按时审核发布的,扣办公室得分。

信息准确性方面出现差错,每条信息扣2分;信息的规范性方面出现差错,每少发送一个栏目扣0.2分。

第十八条  每季度对各处室信息上网发布得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厅系统内公布,年底对当年得分较高的处室和信息员进行通报并奖励。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有关信息。

(二)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

(三)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