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新科规〔2020〕3号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是指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内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奖励为促进新疆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新政办函〔2019〕49号),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创新型新疆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促进新疆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各类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

(二)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三)承办机构是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具备开展科技奖励活动的相关能力和必要条件。自治区区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我区区内社会力量在新疆设立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区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承办。

(四)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直接冠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新疆”、“全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如有包含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应在奖励名称中使用该组织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五)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应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重大产学研合作和在科学普及及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相关奖项,明确各奖项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专家来源;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提名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六)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七)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应当在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等相对固定的媒介上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奖励周期、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结果。

(八)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不得设立涉及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方面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关键技术的奖励。

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的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参照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区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区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地州市科技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承办机构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如下材料,作为监督和指导的依据:

1.设奖者相关证明;

2.承办机构法人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

4.奖励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

6.奖励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三)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承办机构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报告。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及时将奖励结果发布,并于2个月内书面向自治区科技厅和承办机构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报告获奖情况和工作总结。

(四)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第三方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社会科技奖励信誉、绩效、公信力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承办机构所在地州市科技局责令承办机构和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对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六)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必要时可会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凡确属涉及国家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一律不得设立。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强化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科技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章程、优化评审程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在新疆科技成果管理网及时发布全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相关信息与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结果,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三)建立自治区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规范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踊跃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提高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四)对运行稳定规范,奖励水平较高,社会反响较好,有效促进了本行业、本学科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择优认定有关承办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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