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新科规〔2022〕3号)有关要求,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新疆玉维鲜农业科技中心和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分别申请机构名称变更。具体如下:
1.“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将其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名称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审查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变更技术转移机构名称。变更后,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开展技术转移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2.“新疆玉维鲜农业科技中心”申请将其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名称变更为“新疆玉维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审查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新疆玉维鲜农业科技中心”变更技术转移机构名称。变更后,以“新疆玉维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技术转移及考核评价等工作。
3.“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申请将其“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名称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审查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新疆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变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名称。变更后,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开展技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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