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0 17:29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打印文本】
分享到:
访问量:

现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为2007年修订版,至今已实施16年,其中的条款文字及表述较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以及科技奖励等相对滞后。根据2020年修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830011,在信封上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xjkjtcgb@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新疆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主体与类别】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五类奖项:

(一)最高贡献奖;

(二)突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导向原则】科学技术奖应当和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坚持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突出价值导向,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遵循原则】自治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机构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指导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奖项规定最高贡献奖和突出贡献奖隔年评审一次,不分奖励等级,最高贡献奖年度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突出贡献奖年度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年度奖励制,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分设一、二、三等奖,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的授奖占比分别为20%、35%、45%。

第九条【最高贡献奖条件】最高贡献奖授予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连续在自治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的前三完成者或者获得两项及以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者;

(二)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者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突出贡献奖条件】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连续在自治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在转化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四)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20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四)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提名者资格】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成果及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中央驻疆单位和自治区级国有企业;

(四)驻疆军以上部队;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最高贡献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提名与奖励要求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获许可的;

(五)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条件】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七条【回避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与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提名通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评审工作启动60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提名要求】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提名者,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组织机构提名者,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二十条【评审与程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候选者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进行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对最高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候选者进行评审。提出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公示与异议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形式审查结果、最高贡献奖或者突出贡献奖候选者信息及评审结果、综合评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累计不少于30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后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奖励形式】最高贡献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最高贡献奖和突出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求】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诚信审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奖金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奖金额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国家奖遴选机制】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遴选出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二十七条【宣传要求】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候选者、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处分】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获奖者的处分】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对提名者的处分】提名者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停止或者取消其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对构成违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联合惩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奖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一项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地、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区境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严格自律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